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杰、刘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刘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杰、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刘杰、刘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益阳市**街道**村一娱乐室利用麻将进行赌博,当刘杰、刘某某各输掉约1300余元时,刘杰便指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乙“出千”,并指示刘某某将娱乐室的门关闭。刘某某持木棒扬言砸烂麻将桌并将桌上茶杯打烂,并将黄某乙放在麻将桌抽屉内的700元拿走。经刘杰验证麻将可透视后,刘某某通知娱乐室老板蔡某乙,当蔡某乙认定系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乙所为后,刘杰便要求杨某甲、杨某乙跪下,遭到拒绝时,刘杰便对杨某甲、杨某乙各打了一个耳光。当杨某乙、黄某乙、杨某甲提出私自解决时,刘杰要求杨某甲、杨某乙将身上的钱拿出来,刘杰将清点好的2860元拿走(杨某甲2000元,杨某乙860元)。之后,刘杰要求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乙赔偿8万元钱,否则不允许三人离开。2时许,当闵某某和陈某某接到通知赶来后,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后黄某乙的堂兄黄某甲也参与协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刘某某将在麻将桌上拿得黄某乙的赌资700元归还所欠陈某某的欠款。经调解,最终确定由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乙各赔偿2万元给打麻将输掉钱的人。黄某乙即付20000元给刘杰(其中微信转账12000元,付现金8000元),杨某甲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刘杰将2万元钱退给黄某乙堂兄黄某甲。

当日,被告人刘杰、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杰、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杰已退缴从杨某甲、杨某乙处获得的赌资款2860元,从陈某某处扣押刘某某用赌资款归还的欠款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款项非税收入缴款书、被告人刘杰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陈某某、蔡某甲、蔡某乙、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杨某乙、杨某甲的陈述;4、电子数据;5、被告人刘杰、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能够证实审查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刘杰、刘某某对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刘某某为索要赌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杰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刘杰、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考虑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杰退缴了犯罪所得的赌资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杰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虑期内又犯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后,对被告人刘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建辉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杰、刘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