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刘杰,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天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1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5日因犯放火罪,被隆回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孙鹏,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天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2012年3月2日。因犯盗窃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杰、孙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鹏、刘杰系吸毒人员,2020年7月,二人均在广州番禺,被告人刘杰因没有车费回家,向被告人孙鹏借钱,被告人孙鹏讲没有钱。 2020年7月11日,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孙鹏,称想买600元毒品,被告人孙鹏答应,二人约定交易的地点在广州市番禺区傍江东村一厕所内。被告人孙鹏和刘杰商量将刘杰身上的毒品卖掉作车费钱。当天晚上,丁某某徽信转600元给被告人孙鹏,;被告人孙鹏徽信转500元给被告人刘杰,并驾驶车辆带着被告人刘杰赶到交易地点,由被告人刘杰将0.33克冰毒放在厕所告示牌后方,随后被告人孙鹏和刘杰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孙鹏驾驶的车内搜查出冰毒疑似物品0.42克,从丁某某手中扣押了0.33克冰毒疑似物。经鉴定,两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和手机的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尿检结果、车辆的照片、通话清单照片。徽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信息详细表,
3.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鹏、刘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杰、孙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孙鹏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孙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杰和孙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杰、孙鹏现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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