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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杰、王碧蓉等4人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刘杰,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绵阳市涪城区人,户籍地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号,现居住涪城区**大学**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梓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钟升全,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2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4年4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11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梓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沙,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14年4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中江县公安局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梓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碧蓉,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绵阳市游仙区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街**号**号,现暂居住涪城区**大学**小区**栋**单元**号。因注射海洛因、吸食冰毒、麻古等,于2013年9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拘留15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至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梓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杰、钟升全、王沙、王碧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刘杰在绵阳市富乐车站附近,以600元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给程某某,程某某(已判决)以700元转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2、2018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碧蓉收取吸毒人员何某某400元,被告人刘杰驾车搭载王碧蓉贩卖冰毒1克给何某某。

3、2018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王碧蓉收取吸毒人员叶某某200元冰毒款,被告人刘杰驾车将冰毒送至绵阳市双碑五组交于叶某某。

4、经联系,2018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杰驾驶川B7****轿车从绵阳涪城区出发,17时许到达德阳中江县城“铭人酒店”附近,与被告人钟升全见面。钟升全得知刘杰要购买“三个货”冰毒,随后独自驾驶川B7****轿车,跟随前来引路的被告人王沙驾驶的川A0****轿车,自中江县“铭人酒店”附近,先后到达中江县“香江国际”小区外并汇合,钟升全将装有钱的包交于王沙并等候,王沙返回时将装有“两个货”冰毒的包交于钟升全,钟升全驾车携带冰毒返回“铭人酒店”附近将冰毒等交于刘杰。19时许,刘杰驾驶川B7****轿车从中江县城,回到涪城区教育园区西园新城“大学居”小区三栋地下车库,被当场查获。侦查员从其车内查获淡黄色晶状物两袋共96.43克及现金1.1万元(面值100)等物。经鉴定,淡黄色晶状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随后,在刘杰和王碧蓉共同居住的**小区**栋**单元**号室内,侦查员在玻璃桌处共查获白色晶状物共计10.29克及红色片状颗粒4颗共重0.39克等物。经鉴定,白色晶状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红色片状颗粒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钟升全、王沙、王碧蓉单独或者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贩卖数量110.11克,被告人钟升全贩卖数量96.43克,被告人王沙贩卖数量96.43克,被告人王碧蓉贩卖数量11.68克。被告人钟升全曾犯抢劫罪被假释、贩卖毒品罪被释放,又犯本罪,属累犯及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王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理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杰、钟升全、王沙、王碧蓉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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