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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杰故意伤害案)_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

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新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杰,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祁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小区**栋**号。2008年1月21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1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8月投入雁南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2月18日因在狱内服刑期间又犯罪(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结合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12年2个月1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2016年12月19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刘杰减刑11个月。2019年1月31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刘杰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本案由湖南省雁南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杰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曾某某,2020年10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杰,听取了被害人曾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9日,我院告知被告人刘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刘杰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杰在2020年8月10上午11时许,在三监区十一号监舍厕所内洗澡时,与一同在厕所洗澡的被害人曾某某,为谁先使用水龙头洗澡起了冲突,随后刘杰先用拳头击打曾某某的面部,曾某某还手与刘杰对打,在两人打斗中刘杰滑倒在厕所地板上,刘杰爬起后,继续用拳头击打曾某某面部。导致曾某某两颗牙齿折断缺失,三颗义齿脱落,左侧面部肿胀。经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衡仁济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361号”鉴定意见):3+牙冠折(外伤),+2牙脱位(外伤)。系本次钝性外力所致,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轻伤二级q)之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杰的供词;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在押罪犯周某某、温某某、邹某某等三人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绘图:被告人刘杰的法律文书及入监期间的考核奖惩材料;被害人曾某某在衡阳市中心医院的就诊病历;雁南监狱三监区的报案经过及前期调查材料;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文生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杰现羁押于湖南省雁南监狱;

2.案卷材料一册;

3.视频光碟三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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