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刘杰,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3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八个月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杰,听取了被告人刘杰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刘杰驾驶白色轿车至新沂市新店镇小湖街嘉易美生活超市,撬门别锁进入超市后,将超市内人民币21000元和26条香烟、2包散烟盗走,后将盗窃的香烟变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580元。被告人刘杰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4580元。
被告人刘杰于2020年7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杰主动退赃款人民币30000元,部分被盗香烟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彭城监狱释放证明书、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杰的供述;
5.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7.新沂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玮
检察官助理:赵景辉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杰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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