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场**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地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顶。2019年1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出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杰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杰在其租住的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顶房内多次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3日在该房屋内,贩卖约0.3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冷某某;2019年11月3日在该房屋内,贩卖约0.5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2019年11月6日在该房屋内,贩卖约0.3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2019年11月2日,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该房屋内吸食冰毒;2019年11月3日,容留吸毒人员冷某某在该房屋内吸食冰毒;2019年11月6日,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在该房屋内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6日22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顶租住房内将被告人刘杰挡获,当场在其卧室桌上查获其持有的三袋冰毒,共计净重6.52克,并在客厅茶几上查获一自制吸毒工具(内装液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三次贩卖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且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情节严重的标准;被告人刘杰先后容留熊某某、冷某某和周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顶房内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系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杰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锐利
2020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杰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两张,电子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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