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通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杰远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9日,王某某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为通江县铁佛镇平坝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承建方。被告人刘杰远、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得知情况后,以村干部刘某丁曾承诺将该工程交给刘杰远等四人承建为由,要求从王某某手中承建一部分工程。王某某及其合作伙伴刘某戊不同意将工程出让。刘杰远、刘某甲等人遂要求王某某支付12万元人民币,否则就会找王某某工程上的麻烦。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王某某、刘某戊被迫同意给刘杰远、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1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20日,王某某向刘杰远、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实际支付4万元人民币,四被告人各分得1万元。
收款后10余天,刘某丙主动退还王某某1万元。2019年4 月2 日,刘杰远之子及刘某甲之子主动到公安机关分别退款1万元。
同时查明:2008年4月,四川省政府出台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购买养老保险,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即能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告人刘杰远因土地转让符合购买养老保险的条件。为了提前领取养老金,2009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杰远通过铁佛派出所户籍管理员违规将其年龄由1953年**月**日出生更改为1948年**月**日出生。2010年10月,刘杰远以更改后的户籍信息申购养老保险。根据其更改后的年龄,刘杰远于2010年11月开始领取国家养老金,累计骗取国家的养老金67671.5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远、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养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远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伏琬琳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杰远、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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