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刘松,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新村**幢**室。被告人刘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5月1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日又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松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松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开元路其朋友宋某某经营的赌场内玩,被害人卢某某酒后也来到该赌场,并将被告人刘松骂出房间。后卢某某与宋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松在不明事件起因的情况下,持砍刀砍向卢某某,致卢某某右前臂、右大腿、左肩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卢某某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刘松的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松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松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茜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松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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