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刘松,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9日下午,柴某某向被告人刘松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套餐,先通过微信支付140元给刘松,毒品送到后又通过微信支付60元给刘松。刘松就给柴某某准备了0.08克冰毒和六分之一颗麻古的毒品,由席某某(在逃)将毒品送到柴某某在介福西路邮政小区住处家中。
2.2020年8月29日晚上,柴某某向被告人刘松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套餐,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刘松。刘松就给柴某某准备了0.08克冰毒和六分之一颗麻古的毒品,然后刘松和席某某一起将毒品送到柴某某的家中。
3.2020年8月30日下午,柴某某向被告人刘松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套餐,先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刘松,刘松就给柴某某准备了0.08克冰毒和六分之一的麻古毒品,然后将毒品送给介福西路邮政小区柴某某。
4.2020年8月31日下午,柴某某向被告人刘松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套餐,先通过微信支付100元给刘松,刘松就给柴某某准备了0.08克冰毒和六分之一的麻古毒品,然后席某某将毒品送到介福西路邮政小区柴某某的家中,柴某某将剩下的钱给了席某某。
5.2020年9月1日中午,柴某某向被告人刘松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套餐,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刘松。刘松就给柴某某准备了0.08克冰毒和六分之一颗麻古的毒品,然后刘松将毒品送到柴某某在介福西路邮政小区住处楼下。
2020年9月2日下午,民警在**街**栋**单元楼下将被告人刘松挡获,并从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2.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松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松到案能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光荣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现在羁押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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