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997号
被告人刘松,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部县**局财务股行政会计兼南部县**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部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2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松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04年5月起,被告人刘松先后系南部县交通运输局事业工勤人员、事业专业技术人员,任交通运输局财务股行政会计。2006年12月,经南部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南部县交通运输局全额出资成立南部县陵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陵江公司),主要从事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等工作,并委派刘松兼任陵江公司会计。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松为归还赌博借贷的高利贷债务,借用其朋友罗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为622848209866309****),利用保管加盖有陵江公司财务印章、时任陵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印鉴章、时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喻某某的印鉴章的空白结算业务申请书、电子支付密码器等便利条件,以虚假支出退还工程保证金的方式,从陵江公司账户向罗某某的上述账户转账53万元(人民币,下同)。8月20日至21日,刘松从上述账户采取转账及取现的方式共计取款52.9万元,剩余1000元作为借用罗某某银行账户的报酬。刘松将上述的52.9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债务。
2014年9月初,刘松借用原同事敬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622700367752032****)。9月4日,刘松采用上述方式,从陵江公司账户向敬某某的上述账户转账39.2万元。9月4日至9月10日,刘松从上述账户采取转账及取现的方式取款38.3万元,剩余9000元用于归还敬某某的借款。
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刘松向时任南部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喻某某请病假后携款潜逃。2020年9月2日刘松在广东省博罗县龙溪街道球岗村一出租屋内被广东省博罗县龙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在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松及近亲属退交违法所得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松作为南部县**运输局行政会计兼**公司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支退还工程保证金的方式,侵吞公共财物92.2万元后潜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松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正文
检察官助理:罗圣理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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