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公民身份号码32118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镇**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文某某曾因卖淫,于2006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以下币种同);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被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10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文某某曾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公民身份号码3211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镇**巷拆迁安置房**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林曾因吸毒,于2009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罚金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12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3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刘林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刘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1月19日、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文某某、刘林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文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告人刘林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文某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19年2月22日晚,被告人刘林找被告人文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文某某遂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冰毒一小包,收取被告人刘林购毒款人民币700元后微信转账500元给张某某,从中牟利200元。
2019年2月25日晚,被告人刘林再次找被告人文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文某某遂联系张某某购得冰毒二小包,收取被告人刘林购毒款2000元后微信转账1500元给张某某,从中牟利500元。
二、被告人刘林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19年2月1日晚,被告人刘林以3000元价格从被告人文某某处购得冰毒二小包,并将其中一小包冰毒以3000元价格出售给胡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2月25日晚,被告人刘林以2000元价格从被告人文某某处购得冰毒二小包,并将其中一小包冰毒以3000元价格出售给胡某某。
被告人刘林、文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查某某、胡某某、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林、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刘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刘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刘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华
检察官助理 王飞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林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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