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刘林棋,绰号拐三,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林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林棋因吸食毒品多年,为以贩养吸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通过向上线蒋某某(在逃)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之后,自己再贩卖给吸毒人员吕某某、刘某某刘某乙、周某某、丁某某。经依法查明,被告人刘林棋一共贩卖了20次毒品,贩卖冰毒22小包,约重15.4克,麻古11粒,约重0.88克,共获利433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林棋共贩卖六次毒品给微信名为“***”的吸毒人员吕某某,共计冰毒6小包重4.2克,麻古1粒重0.08克,获利1950元。
1、2020年3月14日晚上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林棋在衡阳市雁峰区老工商局门口将从一包0.7克的冰毒,以450元卖给了吕某某。
2、2020年3月1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衡阳市雁峰区老工商局门口,将0.7克的冰毒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某某。
3、2020年3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雁峰区老工商局门口,将重约0.7克的冰毒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某某。
4、2020年3月31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衡阳市雁峰区老工商局门口将0.7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某。
5、2020年3月3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衡阳市雁峰区老工商局门口将一小包重约0.7克冰毒,以500元价格贩卖给了吕某某。
6、2020年4月1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将0.7克毒品送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白云路“因为咖啡”店欲卖给给吕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当场抓获,犯罪未遂。
二、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林棋共贩卖6次毒品给微信昵称名为**的吸毒人员刘某某,共计冰毒6小包重4.2克、麻古6粒重0.48克,共获利750元。
1、2020年3月4日晚上23时.被告人刘林棋在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珠江云锦小区门口,将约重0.7克的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
2、2020年3月3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珠江云锦小区门口,将重约0.7克的冰毒和1粒重约0.08克的麻古,以550元价格卖给了刘某某。
3、2020年4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珠江云锦小区门口,将重0.7克冰毒和1粒麻古约重0.16克,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
4、2020年4月3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珠江云锦小区门口,将毒品冰毒约重0.7和2粒麻古约重0.16克,以75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刘某乙。
5、2020年4月9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珠江云锦小区门口,将0.7克冰毒和1粒麻古约重0.08克,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
6、2020年4月13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珠江云锦小区门口,将0.7克冰毒和1粒麻古约重0.08克,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
三、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刘林棋贩卖四次毒品微信号名为“**”周某某,共计冰毒6小包重约4.2克,获利950元。
1、2020年3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雁峰区先锋宾馆对面的巷子里蒋某某出租屋楼底下,将0.7克冰毒,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某。
2、2020年4月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雁峰区先锋宾馆对面的巷子里蒋某某出租屋楼底下,将0.7克冰毒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某。
3、2020年2月7日9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华新开发区互助小区进小区路口后,将自0.7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某。
4、2020年4月9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雁峰区先锋宾馆对面的巷子里蒋某某出租屋楼底下,将2.1克冰毒,以1250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某。
四、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刘林棋贩卖四次毒品给吸毒人员丁某某。共计冰毒6小包重约2.8克,麻古4粒,约重0.32克,获利680元。
1、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刘林棋在雁峰区先锋宾馆对面的巷子里蒋某某出租屋楼底下,将0.7克冰毒和一粒麻古,重约0.08克,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某某。
2、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湘南汽配城门口,将0.7克冰毒和一粒麻古重约0.08克,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某某。
3、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雁峰区先锋宾馆对面的巷子里蒋某某出租屋楼底下,将约0.7克冰毒和一粒麻古重约0.08克,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某某。
4、2020年4月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刘林棋在雁峰区先锋宾馆对面的巷子里蒋某某出租屋楼底下,将0.7克冰毒和一粒麻古重约0.08克,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物品、现场指认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过经过、信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流水、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医疗诊断书;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林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衡公物鉴(理化)字(2020)211号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报告、毒品称重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林棋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林棋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制度与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销售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林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林棋在2020年4月13日第六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吕某某时被当场抓获,属于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玲
2021年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天衡阳市特殊病违法犯罪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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