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刘林燕,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9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林燕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林燕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林燕在玉环市**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周某某、陈某某、和朱某某等人投注金额约12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并转投给上家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处,从中非法获利1.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林燕接受下家周某某25万余元、陈某某25万余元、肖开福12万余元、叶某某12万余元、朱某某10.8万余元、胡某某10万余元、林某乙9万余元、吴某某8万余元、李某某4.8万余元和瞿某某0.85万余元的投注。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林燕到玉环市公安局坎门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林燕家属退赃款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凭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林某乙、吴某某、李某某、瞿某某、赵某某、董某甲、董某乙、林某甲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刘林燕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林燕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林燕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维国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林燕现羁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退赃款暂存于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退赃款凭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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