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林英,曾用名刘水英,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马某某(死亡),男,殁年55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巷**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林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1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林英与被害人马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同年10月4日,刘林英丈夫付某某发现该二人有不正当关系后,与马某某发生争执,马某某扬言报复付某某。同月8日23时许,刘林英和马某某从成都市金牛区搭乘出租车回到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巷**号马某某家中。次日凌晨6时许,刘林英认为马某某在床上放置刀具系用于报复付某某及被马某某欺骗感情,遂决定杀害马某某。后刘林英趁马某某熟睡之际,持刀捅刺马某某头、颈、胸、腹、背部、四肢等处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刘林英逃离现场。经鉴定,马某某符合单刃刺器多次刺、切头、颈、胸、腹、背部及四肢致双肺、肝脏、大网膜及肠管破裂、大失血死亡。同年10月13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天府新区华阳府河路二段天府北京街对面路边挡获形迹可疑的刘林英,民警对其进行盘问后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持刀杀害被害人马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刘林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林英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华
书 记 员:杨 霄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林英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五册,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光盘八张,U盘一个;
3、涉案物品扣押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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