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果,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住巴州区**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重庆市沙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于2018年7月 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果在巴中市巴州区红谷街一居民楼楼下,将彭某某停放此处的绿源Y-韵领TDT16189Z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
2020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果在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将军大道幸福家园小区内,将王某某的一辆宾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刘果在巴州区滨河路东段蓝湾国际A区附近,将罗某某的倍特牌启辰FDR05Z型电动车盗走,后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侦查中,该车已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果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果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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