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185号
被告人刘柏生,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乡**村**组**号。2010年9月29日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被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1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柏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柏生与被害人沈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两人见面后,刘柏生谎称其叫“文某某”。在两人交往期间,刘柏生虚构其和朋友打架将人打死需要钱处理、投资茶楼、购买奥迪Q5轿车给沈某某等事实,分别多次骗取沈某某钱款,共计8.7万余元。2020年6月21日,刘柏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柏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柏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柏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柏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柏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柏生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学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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