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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侯某某等6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12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汉族,高中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汉族,中专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8月19日本院认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11******,汉族,大专毕业,南京****工人,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刘某、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裴斐、值班律师刘某某、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候某某、刘某、陈某某、王某某、杨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卞某某(另案处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多家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账户等成套手续卖给上游犯罪嫌疑人使用。为进一步获取经济利益,卞某某开始利诱他人办理成套的公司、账户手续进行买卖,进而形成层层介绍买卖的犯罪形态。

被告人候某某与卞某某系朋友关系,其经卞某某介绍,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1月9日分别以自己名义办理南京****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等六个公司,并先后将该六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等成套手续卖予卞某某,共获利4540元。被告人刘某与卞某某系朋友关系,其经卞某某介绍,于2019年1月17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南京****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等六个公司,并先后将该六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等成套手续卖予卞某某,共获利6000元。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金某某(另案处理)和卞某某认识,其经卞某某介绍,于2019年7月18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南京****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等六个公司,并先后将该六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等成套手续卖予卞某某,共获利1709元。被告人王某某经卞某某介绍,于2019年1月15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南京****有限公司、南****有限公司等六个公司,并先后将该六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等成套手续卖予卞某某,共获利6100元。被告人杨某通过何杰(另案处理)认识卞某某,其经卞某某介绍,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8日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南京****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三个公司。并先后将该三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等成套手续卖予卞某某,共获利1800元。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候某某被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刘某被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楼下抓获。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某被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

案发后,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候某某家属退出赃款4540元;被告人刘某家属退出赃款6000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账款1709元。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退出赃款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候某某、刘某、陈某某、王某某、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刘某、陈某某、王某某、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刘某、陈某某、王某某、杨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刘某、陈某某、王某某、杨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刘某、陈某某、杨某自愿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刘某、陈某某、王某某、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远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刘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 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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