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邹平县**镇**村**号。200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犯抢劫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2007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7年7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月5日被假释;2014年1月2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刘某某撤销假释。2014年7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与原判寻衅滋事、抢劫、寻衅滋事余刑二年四个月二十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5日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6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被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2月21日被邹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和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19日和2月26、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与朋友甘某某等人在邹平市长山镇一烧烤店吃饭饮酒,当日21时40分许,刘某某、吴某某酒后到邹平市**镇**广场观看淄博**传媒公司的表演,刘某某以没有“人妖表演”为由上台随意殴打主持人赵某某、演员黄某某、音响师张某某,吴某某见状上台殴打黄某某、张某某。期间,刘某某、吴某某将两支话筒、光束灯、音响设备及被害人黄某某的vivo牌Y13手机、OPPO牌R9s手机损坏。2018年9月3日,经邹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损坏价值合计人民币2760元。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案发后,被害人赵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随即在长山镇**广场将吴某某抓获;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邹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被损坏的物品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复印件、协议书及收到条等;3.证人甘某某、王某某、侯某某、杜某某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黄某某、张某某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视频;8.电子数据:黄某某背部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斌
2020年2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邹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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