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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吴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刘X,男,2019年7月0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8月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X,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吴XX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X唆使被告人李XX(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并承诺负责销赃,使得被告人李XX在镇平县城关镇、城郊乡、雪枫办三地,多次通过攀爬、钻洞等手段入户盗窃现金、手机、金银首饰、玉器等物品,盗窃所得赃物或自用,或交于被告人刘X。

一、盗窃罪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X伙同李XX窜至镇平县雪枫办泰山庙窑上村,由刘X在外望风,李XX进入吴XX家储藏室,盗窃两箱仿古币、零碎小瓷器、玉器等物品(实物丧失)。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X唆使李XX在镇平县雪枫办大奋庄村李家庄陆XX家盗窃一对玉手镯以及现金400元(实物丧失)。

3、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刘X唆使李XX在镇平县城郊乡五里岗村汤庄杨XX家盗窃100元现金、3个把件原石、3个雕刻过的小把件。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X唆使李XX在镇平县雪枫办牛王庙小边庄8组项XX家中,盗窃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个钯金项链,一对儿童银手镯,一个银手镯,一对小银铃,古代铜钱10枚,一个刀币,两个袁大头(实物丧失)。

5、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刘X唆使李XX在镇平县城郊乡四里庄5组赵XX家盗窃现金3000元、一部价值700元的红米手机(物价鉴定为50元)、一部价值1000元的oppo手机(实物丧失)。

6、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X唆使李XX在镇平县雪枫办牛王庙小凉亭14组耿XX家盗窃3000元、一个金观音、一个金戒指(物价鉴定为299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自2018年7月份以来,李XX作案多达20多起,共盗窃现金40690元、金银首饰、玉器、古玩等物品,被告人吴XX明知李XX所得钱财均为盗窃所得,仍与李XX共同使用,共分得赃款三万余元。

被告人刘X于2019年7月1日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教唆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X、吴XX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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