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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9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住娄底市冷水江市**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程福,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套牌车(实际车牌为“湘******”),窜至长沙县**街道檀木桥社区百世汇通物流园区内的“湘乡”、“桃江”站点,盗窃站点内的快递包裹,包括:三只松鼠坚果两箱(鉴定价格分别为178元、348元)、衣品天成黑色棉服一件(鉴定价格188.91元)、chic女款风衣一件(鉴定价格168元)、美特斯邦威呢子大衣一件(鉴定价格799元)、现代汉语词典一本(鉴定价格148元)、男士皮外套一件(鉴定价格141元)、黑色男士打底衫一件(鉴定价格98元)、拖鞋一双(鉴定价格18.7元),上述物品鉴定价格共计2089元。二人盗得包裹后逃离现场,后在长沙县泉塘街道道路旁将盗窃所得赃物分赃,随后将不需要的财物烧毁。

2018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县**公司将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严某民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因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均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罚金三千元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拓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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