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杨某、吴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8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区**路**号**栋**,住深圳市**区**路**号**栋**捕前系**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法人代表。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区**路**号**栋**,住深圳市**区**半岛*栋**,捕前系**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区**路**号**,住深圳市**区**,捕前系**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技术部主管。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法律硕士,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区**路**号**栋**,住深圳市**区**路**号**栋**。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区**道**号**楼,住深圳市**园*座** E,捕前系**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镇**村**,住深圳市**区**村**号**房,捕前系**有限公司运营部主管。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村金某某,住深圳市**区**号**,捕前系**有限公司商务经理。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村**,住深圳市*区**栋**房,捕前系**有限公司商务经理。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号,住深圳市**区**栋**房,捕前系**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聂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刘某甲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唐某某及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另案处理)成为公司股东。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唐某某及在逃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召集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聂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等共谋业务转型。经商议决定,各被告人分工合作,为赌博游戏等网站提供资金结算业务,抽取资金流水的2%-2.6%的提成;同时鼓励各被告人提供自己、他人或空壳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作为资金通道使用,提供者获得补贴和资金流水提成。公司分为商务部、财务部、运营部、技术部等部门。其中,商务部由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主管,被告人张某某、聂某某任商务部经理,负责寻找需要资金流转的赌博游戏等网站,达成合作后被告人聂某某和张某某可获得业务提成。被告人聂某某业务金额9324508.22元,获取提成24317.93元;被告人张某某业务金额1559780151.28元,提成金额331160.04元。财务部由被告人唐某某主管,被告人方某某任财务总监。财务部安排二十四小时值班,负责及时将进入公司通道账户的资金转至公司控制的账户,避免因资金流动异常而被账号冻结的情况,扣除提成后将资金再转给赌博游戏等网站。同时,统计经过通道的资金总数和各被告人的提成数额后进行发放。运营部由被告人郭某某任主管,负责与赌博游戏等网站进行对接,对支付通道进行配置,对支付宝账号进行风险控制,流动资金过高就停止使用避免被冻结。一旦冻结,使用PS技术伪造交易承诺书谎称该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后进行解冻。同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将账号中的资金进行转移,另外还要受理及处理赌客的投诉。技术部门由被告人吴某某主管,被告人罗某某与吴某某一起完成早期支付功能的程序开发并负责支付通道的测试和架设的工作。经审查,2018年5月16日至5月31日间被告人刘某甲分红2820334.3元,吴某某分红1128133.72元,唐某某分红1692200.58元;2018年6月1日至6月14日间,被告人刘某甲分红2021145.7元,被告人吴某某分红808458.28元,被告人唐某某分红1212687.42元。被告人杨某某提供88家空壳公司,获得补贴及流水提成1103210.46元。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8月2日间,被告人方某某获得分润595679.95元。

经审计, 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友某某公司控制的账户与客户的交易金额为3118057562.14元,其中各结算方式金额分别为金星1776770972.84元,春天1066800314.71元,春天2为128135347.39元,熊猫55544039.17元,荣耀41585898.41元,良则等其他(共8种结算方式)为49220989.62元;手续费71186131.67元,结算金额为3046871299.18元。

2018年8月7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区**路****房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张某某、聂某某、罗某某、郭某某,在**座*房抓获被告人刘某甲;16时许,在***座*楼抓获被告人方某某;16时许,在**花园**栋**电梯口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房间内搜出中国工商银行U盾82个、中国建设银行U盾1个、中信银行U盾1个、63家公司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卡、准予登记通知书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聂某某、罗某某的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缴获的U盾、电脑和营业执照照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关于确认****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有无支付资质的复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友某某创联员工通讯录、公司壳名称列表、个人支付宝分润结算、公司商务人员业务提成表、申请公司壳补贴明细表、工资发放表、公司壳支付宝分润、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纯、刘某兵、黄某华等二十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聂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左右棋牌APP软件涉嫌赌博案对李某凤手机上提取的资金流水金额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波、张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吴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6.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笔录、涉案微信资料及聊天记录截图、赌博网站充值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光盘三张、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光盘一张、涉案支付宝账号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聂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合伙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被告人聂某某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被告人方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聂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聂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2019年5月17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聂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