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8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白山市八道江区**家属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湘作、王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湘作、王雷驾车来到舒兰市**小区,趁该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无人,使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非法侵入到屋内实施盗窃,窃取现金人民币二百余元。被告人刘湘作、王雷发现家中回来人后逃离作案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户卡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证实其家中被盗事实的陈述;
3.被告人刘湘作、王雷对其入户盗窃事实的供述;
4.舒兰市公安局出具的对盗窃现场进行勘验的现场勘验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湘作、王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湘作、王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 颖
附:
1.被告人刘湘作、王雷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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