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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肖某某、边某某、汤某某贩卖毒品)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848号

被告人刘某,绰号“毛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9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街**街**街**号。2014年10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3月17日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2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长沙市**区**街**号**栋**房。2015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街**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汤某某、肖某某、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2018年6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2018年7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肖某某、边某某、汤某某、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长沙市杜甫江阁附近以3600元的价格将毒品K粉贩卖给了汤某某;2018年1月9日下午,刘某在书院路裕南街附近将5500元毒品K粉贩卖给了汤某某。刘某两次贩毒共盈利3200元,已被其挥霍一空。

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1月16日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村**网吧楼下被抓获,民警从刘某身上和居住卧室沙发底下共搜出150.12克毒品K粉(经鉴定均检验出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事实: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期间,汤某某分别在长沙市**中心、韶山路口两次以2000元、3600元的价格将毒品K粉卖给了边某某。2018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边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主动联系上线卖家汤某某购买2850元K粉,并通过支付宝转账2850元给汤某某、随后汤某某在长沙市***院急诊科被公安机关抓获,汤某某随身携带的9.66克K粉(经鉴定检验出氯胺酮成分)被民警依法扣押。

另查明,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两次分别在长沙市南门口附近、长沙市韶山**路**大酒店以900元、1500元的价格将毒品K粉贩卖给黄雯。

被告人边某某和肖剑锋犯罪事实:2017年12月,被告人肖剑锋和被告人边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毒品K粉三次分别在长沙市雨花区“都市兰亭”小区的地下车库、芙蓉区**附近的**网吧附近等地贩卖给向某某。三次贩卖毒品共盈利150元。

被告人边某某、肖某某于2018年1月8日在芙蓉区**附近的乐龙佳网吧被抓获,民警从边某某身上搜出0.99克K粉、从肖某某身上搜出1.83克毒品K粉,(经鉴定检验出氯胺酮成分)毒品被民警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移送通知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照片、毒品称量登记表、微信转账的交易记录截屏照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毒品)字[2018]133号”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汤某某、肖某某、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肖某某、边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边某某协助抓捕被告人汤某某,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汤某某、肖某某、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剑锋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朝

2018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肖剑锋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边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897490****).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四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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