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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臧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臧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住**。2017年12月因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7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6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日、7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夜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花香生态园”,酒后与被害人沈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某让臧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去喊同桌喝酒的被告人臧某某及冯某(案发时不满十六周岁)、臧某乙、杨某某、刘某某、晁某某(均另案处理)帮忙。刘某某伙同冯某在生态园门口殴打沈某某,随后沈某某被拖至生态园门口南公路旁,刘某某、臧某某等人继续殴打沈某某,致沈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臧某某任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岳胜

检察官助理李璐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成武县看守所;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郓城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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