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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袁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男,19**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住*****乡潘井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袁*,男,19**年1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住**县***乡**家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刘*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10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2日晚,被告人袁*、刘*等几位小学同学在**县***乡张关庙东福满楼饭店聚会,被告人袁*酒后到受害人高**家门口小便、呕吐,遭到高丰收的制止,被告人袁*对高**进行辱骂,并拽着腿部残疾的受害人高**衣服领子来到福满楼饭店门口。被告人袁*、刘*对高丰收、陈**进行殴打,刘*、袁*将残疾人高**打倒在地,造成高**头部和脖子等多处受伤。高丰收亲友来到后,被告人刘*持酒瓶去殴打时被人夺下。经鉴定,受害人高丰收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后经双方调解,受害人高**现已谅解袁*、刘*二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宋**、贾**的证言;3受害人高**、陈**的陈述;4被告人袁*、刘*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袁*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  川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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