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538号
被告人刘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桥头河镇桥煤社区居委会桥二井组,现住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朝霞锦园**幢二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大新镇郭府村三冲***住,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7月17日,朱某(另案处理)在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下垟路**号***室的住处将从上家胡某某等人处购买假证半成品及原材料,加工制作成假证并通过二道贩卖给他人获利,同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搜查犯罪嫌疑人朱某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下垟路**号**室的住处时,查获伪造的毕业证书一本、伪造的印章71枚(国家机关印章69枚,企事业单位印章2枚)、假证半成品2010本(印有国家机关公章的有281本,印有社会团体印章有4本,印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9本)、打印机三台(EPSON打印机一台、EPSONL1300打印机一台、CANNON打印机一台)、手动装订机两台、古德封塑机一台、自制印章临摹工具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朱某制作伪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证件的情况下,陆续为朱某提供接单、寄送等帮助。
2、2019年2月至7月份,谢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朝霞锦园**幢**单元**楼左手边套房的住处将从上家胡某某等人处购买的假证半成品及原材料,加工制作成假证并通过二道贩卖给他人获利。同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搜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朝霞锦园**幢**单元**楼左手边套房的住处时,查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伪造的印章172枚(国家机关印章148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24枚)、假证半成品2790本(其中印有国家机关印章的877本、印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印章的22本)、手动装订机一台、碎纸机一台、印章机一台、封塑机一台、打印机四台、笔记本电脑两台、台式电脑一台。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知谢某某制作伪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证件而帮忙接单。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5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印章明细说明、归案经过;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刘某、郭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朱某、谢某某、谢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且又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郭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郭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莉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997********、133********);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随案移送扣押手机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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