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号,务农。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行唐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山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杨某、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早上8点50分左右,在无极县**街**公司门前,朱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刘某指挥被告人杨某、被告人郭某某、杜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刑)等人持铁管将被害人贾某某打伤。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被告人刘某、杨某、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洲
2019年11月14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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