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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闵某某玩忽职守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9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原任正阳县**副局长,现住河南省正阳县***院。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5月22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正阳县****支部书记兼****股长,现住河南省正阳县***院。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5月22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闵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8月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任正阳县**党组成员、副局长,其中2002年至2011年分管优抚工作,2002年12月至今,被告人闵某某任正阳县***股长,负责退役军人的抚恤、优待、补助等工作。2007年8月份,正阳县民政局开展参战参试人员领取生活补贴专项工作,按照河南省民政厅豫民文[2007]118号文件《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发放参战参试人员专项补贴的范围主要指农村和城镇无工作人员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负责审核、上报参战参试人员申报国家优抚补助工作中,被告人刘某、闵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按照豫民文[2007]11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报批,致使熊某某、杨某某等41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却领取补助款,共计造成国家优抚资金损失595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某、马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被告人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闵  洁

                             2014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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