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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陈某某等3人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虞城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秦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因吴某某与郎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因,非法闯入虞城县**镇**村吴某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辱骂,致使吴某某轻微伤。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对秦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秦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领

陈 宁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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