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4307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澧县**街道**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43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街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雷某、徐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无视法律和社会公德,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本案系该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之一。
2007年5月26日晚,袁某某等人在澧县****KTV一包间内唱歌时,其女朋友傅某某被万某某等人欺负,在发生冲突时袁某某被万某某踢了一脚,接着袁某某打电话给雷某要其带人带刀过来报复万某某,后雷某、刘某甲刘某甲刘某、刘某乙等人带刀赶到****KTV。雷某、袁某某、刘某甲刘某甲刘某、刘某乙用刀砍伤万某某的背部,后万某某等人拿刀反抗,袁某某等人才离开。万某某被袁某某等人砍伤后就在澧县县城寻找袁某某、雷某等人,伺机报复。5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及袁某某、雷某、刘某甲刘某甲刘某、刘某乙等人在澧县**宾馆开房,众人提议当晚去报复万某某、先下手为强,免得被对方摸黑。当晚几人持凶器来到***楼,在***酒楼的巷子里发现了万某某等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及袁某某、雷某等一行人用刀和鱼叉砍伤万某某,万某某及同伴王某某等十余人还击,双方对砍,袁某某、刘某乙等人受伤,后因不敌对方而撤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伙同雷某、袁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刘某甲刘某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恶势力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璐璐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1332736****)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材料2册;
3.《起诉书》15份、《量刑建议释理书》3份;
_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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