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92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2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新田镇新明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平,男性,1992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2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新田镇铜锣丘村******,现住嘉定镇金煌花园******,2017年1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金,男性,1982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82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代屋村******,现住嘉定镇肖家坳***,2016年12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1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黄某平、陆某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4 月份,被告人黄某平从其上家被告人刘某处要来六合彩赌博网盘,并在该网盘投注参赌,累计赌资5 万余元,被告人黄某平使用被告人刘某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盘接收被告人陆某金、邹某某、赖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上报给上家被告人刘某,累计赌资35 万余元。截止被查获,被告人黄某平累计上报给上家被告人刘某的赌资约40 余万元,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黄某平采取不定时现金交易的方式结算赌资。被告人刘某另将其赌博账号给胡某某(另案处理)、邹某(在逃)等人投注参与网络赌博。
被告人陆某金自2019 年3 月开始在上家被告人黄某平处投注参与六合彩赌博,2019 年7 月中旬,为方便投注参赌,被告人黄某平将六合彩赌博网盘提供给被告人陆某金,由被告人陆某金自行在网盘上投注参赌,被告人陆某金另接收韩某某、戴某、曾某某、杨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上报给上家被告人黄某平。截止被查获,被告人陆某金累计上报给上家被告人黄某平的赌资约55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平、陆某金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进行赌博活动,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世强
2020年4月17日
附:
1.各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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