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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刘某丁,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户籍地:阜阳市颍泉区**幢201户;现住址:太和县**镇**路**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丁等人欠李某某借款7476728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丁拒绝报告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太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辉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自宏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丁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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