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丙,曾用名刘某丁,绰号*古,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丙儿子在**乡**村*风组**窝经营木材加工厂,为了节省收购木材成本,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他人山上树木进行砍伐,具体如下: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丙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乡**村**下组刘某甲在*坪山上的树木,雇请杨某某使用油锯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林木雇请廖某某运至其子刘某戊的木材加工厂进行加工。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丙支付定金2000元购买了**乡**村*库组刘某乙在*窝山上的树木,于当年下半年雇请朱某某使用油锯进行砍伐。因刘某乙出售的树木大部分属于松材线虫病疫木,砍伐中途被承包政府松材线虫病疫木的老板制止,砍伐下来的部分树木堆放在*窝山脚下。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丙分别以1000元、500元、5000元的价格分别购买了**乡*一组欧阳某丙、欧阳某甲、欧阳某乙山上的树木,雇请朱某某使用油锯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杉树堆放在山脚下。
经鉴定,**洛村和**村砍伐林木蓄积为35.3956立方米,价值14335元。侦查机关在立案前找被告人刘某丙核实情况,被告人刘某丙做了如实供述,归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油锯;截取的木材;2.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林权登记申请表、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欧阳某乙、刘某甲、欧阳某甲、欧阳某丙、欧阳某丁、刘某乙、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他人山上树木后进行砍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刘某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被告人刘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甘玲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油锯两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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