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松阳县,住松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13时42分许,被告人刘某乙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KJR****的二轮摩托车行至松阳县古市镇**路**门口时,发现有交警在设卡查酒驾。为逃避处罚,刘某乙驾驶摩托车暴力冲卡,在冲卡过程中将辅警冯某某撞伤,后驾车逃离。
经松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采取暴力冲卡的方式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晨莺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见电子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家庭情况说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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