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福建省晋江市**街**号出租房。201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乙与曹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由曹某某驾驶刘某乙的红色丰田牌小轿车搭载刘某乙,从福建省晋江市行驶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沿途找寻盗窃目标。二人行至翔安区**镇**路综合管廊工地**村段后,从被害人许某乙停放在工地内的三部挖掘机内,使用电动机盗走柴油300余升(被害人购买单价约为6元/升),存放于丰田车内的油桶中。后曹某某驾驶丰田车搭载刘某乙及所盗柴油返回福建省晋江市。尔后,被告人刘某乙将所盗柴油全部转移至其白色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后车厢内的油桶中。

2019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在福建省晋江市**街**号出租房二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公安机关还分别在晋江市**路停车场和晋江市**路路边缴获上述丰田牌小轿车和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缴获作案工具油箱、油桶、电动抽油机、胶管及汽车牌照等物品,并从货车后车厢内的油桶中查获柴油共计980kg。到案后,被告人刘某乙对自己的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小型汽车、轻型厢式货车、油箱、油桶、电动抽油机及柴油、汽车牌照、手机等物证;

2.车辆号牌查询结果、过磅单等书证;

3.证人许某甲、洪某某、杜某某、曹某某、古某某、刘某甲、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8.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测量笔录、寄存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旭菁

检察员:刘思嘉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