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广场**幢**室,现住址**。2002年1月7日因偷窃少量公私财物被治安罚款人民币200元;2004年11月23日因偷窃少量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10月3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乙在漳州市龙文区**门口附近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冠程电动车(车牌号:芗城*****,鉴定价值人民币2033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乙在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楼下盗走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冠程电动车(车牌号:芗城*****,鉴定价值人民币2256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乙在漳州市芗城区**店门口附近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尔得电动车(车牌号:芗城*****,鉴定价值人民币1067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乙在漳州市芗城区**门口附近盗走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冠程电动车(车牌号:芗城*****,鉴定价值人民币1144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刘某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运茹
检察官:汪伟钰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乙现监视居住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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