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老**,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乙因身体生病便想以赌博为业,在泸西县**镇地**街**号家中通过电脑联接互联网,并适用其1592532****的手机号在互联网上注册了“**娱乐”和“**”赌博网站会员帐号,通过银行现金存款和支付宝支付的方式按1元1分的标准充值到其注册的会员帐号,供其和张某丁、刘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在“**娱乐”和“**”赌博网站上玩百家乐和龙虎斗进行网络赌博。经勘验,刘某乙在**娱乐上注册的帐号t0606从2020年5月6日至5月23日游戏记录共计投注3215次,累计投注金额297100元;充值记录显示该帐户充值8次共计15320元,帐户减值4次共计21000元;刘某乙注册的和记帐号有h****,h****,h****,2020年1月3日至1月15日共充值47次,充值55600元;减值11次31900元。刘某乙在**娱乐和**赌博网站共充值70920元,减值5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及告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是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手机1部、银行卡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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