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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乙赌博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贵州省施秉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台江县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乙与刘某甲(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等人因经常在一起打小额麻将而熟悉。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刘某乙多次邀约刘某甲、廖某某、熊某某等人在台江县**酒店五楼打大额麻将赌博,赌资达人民币15.1万元。

另查明,刘某乙于2020年5月22日退缴赃款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乙退缴赃款人民币4万元,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文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乙贵州省施秉县**乡**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980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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