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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乙非法制造枪支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192号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镇**村**组,现住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镇**村**组,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乙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处购买射钉枪L型免顶活塞筒五件套等配件,改装射钉枪。 2019年1月19日刘某乙非法改装的射钉枪及配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乙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淘宝网交易记录等;3、枪支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19年9月27

附:

1.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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