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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交通肇事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8〕3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峰妹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4********,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2018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2日由湘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09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号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路由**路口方向往**方向行驶,行至**路段与行人侯某某相撞,造成侯某某受伤,被告人刘某某下车查看情况后将侯某某从马路中间搬至马路边上,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肇事车辆藏匿。之后,被告人刘某某搭乘出租车回到家中驾驶电动车返回现场查看情况,准备将被害人侯某某抬上电动车送往医院,由于被害人侯某某伤势严重,无法抬上电动车,0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以过路群众的名义匿名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配合救护人员将被害人侯某某抬上救护车,侯某某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某从医院出来后驾驶电动车再次回到家中,将沾染被害人侯某某血迹的衣服焚毁后倒入水塘,将长裤抛弃,并将肇事车辆送往修理厂进行修复。

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侯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洁

2018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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