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刘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61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组,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张段固红绿灯处右转弯时与行人吕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吕某某受伤入院,并于2020年1月1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无极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6月8日主动投案至无极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英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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