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冀G*****、冀G****挂重型半挂车,沿唐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唐港线40KM西泽坨村北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燕某驾驶河北B*****牌号的三轮汽车相撞,致燕某当场死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在河北省张家口**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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