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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亮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刘某亮,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2018年12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亮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永城市马牧镇南董楼村南董楼南地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亮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亮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3、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亮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玉玲、黄一鹤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亮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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