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呈王西路某某胡同XX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徐某借款10万元,徐某要求刘某提供抵押。于是刘某联系办理假证的人员,伪造了两本假房产证,2018年4月28日刘某使用伪造的位于侯马市财富家园小区XX号楼XX室房产证抵押给徐某并签订借款协议,徐某将10万元人民币转给刘某,2018年6月1日刘某将11万元人民币归还给徐某,徐某未将抵押的房产证交还给刘某,后刘某又陆续向徐某借款共计153800元人民币,直至被抓获后将所借钱款归还徐某,并取得徐某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房产证两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毅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住侯马市呈王西路某某胡同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房产证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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