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802号
被告人刘某初,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初,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A0****),于2020年04月26日凌晨01时42分许,途经荔新公路行驶至京港澳高速东侧2181公里98米(增城区)北行新塘收费站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被告人刘某初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后将其带至广州市暨华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送检(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初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芹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刘某初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初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初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初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