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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88********,侗族,专科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道******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与他人共同饮酒,酒后刘某驾驶牌号为贵C0****轿车从铜仁市碧江区出发,沿松从高速往玉屏侗族自治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从高速121公里+700米处时(小地名:***镇***村),刘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小解,被巡逻民警当场发现后带至铜仁市**队,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玉屏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所送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结果为所送检材检出乙醇,含量为136.34mg/100ml。

另查明:2013年4月23日刘某因为危险驾驶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三千元;2016年10月11日因危险驾驶罪再次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判决书、提取血样笔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均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提取血样登记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玉屏侗族自治县法院 

检  察  官: 吴强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铜仁市碧江区***大道***栋***单元***号,电话:1918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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