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3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5时05分,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淅川县九重镇柳树冲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供述;2.证人刘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杨定军
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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