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皖SM****号小型普通客车撞到港口路与黄湖路交叉口处的消防栓,造成消防栓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大帅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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