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住**,务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栲山村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鹿家沟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绪娟
检察官助理王鲁宁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2页、光盘1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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