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HS****的东风牌小型汽车到达西牌楼,被群众举报涉涉嫌酒驾,后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进行调查。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福寿
检察官助理:韩笑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3446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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